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应当采用电子表决器等无记名表决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