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应当采用电子表决器等无记名表决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