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