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对依照本条例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