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进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表决。一人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需要免(辞)多项职务的,多项职务可以一并表决。一人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时任命职务和免(辞)去职务的,可以先进行任职项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表决。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表决,再进行任职项表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