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前发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