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获通过的,可以在半年以后再次就同一职务提请任命同一人选。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同一职务未获通过,在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名为该职务人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