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获通过的,可以在半年以后再次就同一职务提请任命同一人选。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同一职务未获通过,在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名为该职务人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