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工作人员职务:(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