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