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因故缺席宣誓的,应当另行安排时间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组织宣誓,或者按照规定由提案人组织宣誓。

已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的,应当重新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