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是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工作机构因职能调整或者合并、拆分等原因重新组建,需要继续担任重新组建的机构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提请任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