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方式公布,并正式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

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履行相应职务或者擅自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