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监察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相应职务;

(二)给予撤职处分的,应当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免去相应职务。

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的,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处理,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