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9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保护
造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门票收入;
(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国外捐助;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台山管委会、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
(二)采伐生态公益林;
(三)私自打井取水;
(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五)擅自采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
(六)擅自实施放生动物活动;
(七)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管理
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管理制度和游客意见建议征集、游客投诉答复处理等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旅游团体和游客应当在购买景区门票后凭票进入景区。
景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五台山管委会划定。在旅游旺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及时向社会预警、公告。
景区内居民自用车辆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进入景区的旅游车辆和其他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五台山管委会可以根据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从事科研、教学、登山、拍摄等活动确需进入非游览线路及区域的,应当服从五台山管委会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
游客不遵守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及其周边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服从五台山管委会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个人挖沙、取土,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由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实施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