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