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