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