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