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已遭全部破坏的文物寺庙,实行遗址保护制度。

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