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乐)、民俗民风和红色文化及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和习俗,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