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