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景区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