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