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包括:

(一)门票收入;

(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国外捐助;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