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得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

(二)采伐生态公益林;

(三)私自打井取水;

(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五)擅自采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

(六)擅自实施放生动物活动;

(七)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