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得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二)采伐生态公益林;(三)私自打井取水;(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五)擅自采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六)擅自实施放生动物活动;(七)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