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2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绿化建设、管理养护先进技术。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驻地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用地标准。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配置植物,坚持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推广市树、市花的种植。鼓励建设露天林荫停车场。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距树木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九米。
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居民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五)铁路、公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
(一)由政府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道路绿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花草归业主或者种植者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树木花草归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和损毁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二十株以下,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十株以上(含二十株),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限制反季节移植树木;确需移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无保留价值的;
(四)严重老化、衰弱,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景观价值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治安监控探头的;
(三)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修剪的。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补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改造应当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更换树种、砍伐和移植行道树。确需更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摇晃树木,攀折树枝,剥刮树皮,采花摘果;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刻划钉钉,就树盖房,以树承重;
(三)穿越绿带,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四)在绿地内乱搭乱建、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放牧、捕猎、遛放宠物、开垦种植;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七)在绿地内停放车辆、辗压绿地或者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围圈树木、绿地或者拆毁绿地护栏;
(九)距树干一米内堆放物料,距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倾倒有害物质;
(十)盗窃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植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不少于十株,并视情节轻重,处砍伐或者移植致死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植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并视情节轻重,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园林雕塑,以及休闲座椅、垃圾桶、景观灯、广播音响、标识牌、监控设备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