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植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不少于十株,并视情节轻重,处砍伐或者移植致死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植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并视情节轻重,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