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二十株以下,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十株以上(含二十株),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限制反季节移植树木;确需移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