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和划定的绿线,或者改变、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