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监管,进行重点保护。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和损毁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