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较轻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