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