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驻地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