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用地标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