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摇晃树木,攀折树枝,剥刮树皮,采花摘果;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刻划钉钉,就树盖房,以树承重;
(三)穿越绿带,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四)在绿地内乱搭乱建、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放牧、捕猎、遛放宠物、开垦种植;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七)在绿地内停放车辆、辗压绿地或者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围圈树木、绿地或者拆毁绿地护栏;
(九)距树干一米内堆放物料,距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倾倒有害物质;
(十)盗窃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