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道路改造应当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更换树种、砍伐和移植行道树。确需更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