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城市道路改造应当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更换树种、砍伐和移植行道树。确需更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