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距树木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九米。

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