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补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