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绿地等)、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风景游憩绿地、生产绿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园林雕塑,以及休闲座椅、垃圾桶、景观灯、广播音响、标识牌、监控设备等设施。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