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妨碍他人;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三)需要等候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其右侧上下,使用自动扶梯时不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五)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
(六)观看赛事、演出、展览等公共文体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离场时自觉清理并带走垃圾;
(七)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
(八)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
(十一)自觉遵守本市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规定;
(十二)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就餐时鼓励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十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十四)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文明祭扫,破除封建迷信。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变道、超车、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经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倡导低碳出行。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家庭教育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责任。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职责与实施
保障措施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检查与监督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法律责任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规定变道、超车、让行、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逆向行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或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已设置的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便溺、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的;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
(九)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十)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