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变道、超车、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经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