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依法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附 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