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