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