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