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检查与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