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
(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
(二)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需要另行购买的附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使用“最早”“首家”以及其他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
(二)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以及其他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
(三)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以及其他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
(四)使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前款规定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
(三)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
(四)其他引人误解的情形。
前款所称实质性影响,是指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优惠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优惠等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前款所称特定保健功能,是指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所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
(一)销售(预售)广告应当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的,应当标明该机构名称,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标明上述事项;
(二)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显著注明并标明出处,处于建设中的,应当显著注明;
(三)使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并显著标明;
(四)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五)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入学等事项的承诺;
(七)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显著、准确标明或者提示所推销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业务属性,显著提示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
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以广告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
游戏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注适合的年龄段,并对控制游戏时长、频次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诱导、怂恿、暗示用户过度游戏的内容。
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实物的内容,不得含有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充值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内容。
(一)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设计、制作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算;
(二)广告发布或者代理发布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算。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发布的新闻报道中,含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商品条形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的,应当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但是属于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刊播的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栏目(节目),介绍具体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刊播的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栏目(节目),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者或者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商品条形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音像出版物中附加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应当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再次进行审核。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数据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的,应当同时履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一)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网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二)平面作品标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名称(字号)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名称(字号)和商标标识的时间超过五秒或者总时长的五分之一,使用标版形式标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名称(字号)和商标标识的时间超过三秒或者总时长的五分之一。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进行采集、固定并确认的广告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广告不符合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不得通过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人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发布食品广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布纪念品、收藏品广告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或者以广告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布游戏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明显低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的,参照其他同类媒介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或者相同、类似版面、时段的广告费用。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广告主相应资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