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需要剪辑、拼接、修改的,应当重新报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广告审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