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