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应当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

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显著、准确标明或者提示所推销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业务属性,显著提示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

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以广告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