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就每单广告业务的广告样稿、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合同、发票等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设计、制作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算;(二)广告发布或者代理发布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