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